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服务第四十条有效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登记信息、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督促其自觉履行食品安全责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