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登记信息、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督促其自觉履行食品安全责任。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