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章 食品小作坊第十九条有效食品小作坊应当对新投产、停产后重新生产以及改变生产工艺后生产的首批食品,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报原许可部门备案后方可生产、销售。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