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章 食品小作坊第十八条有效食品小作坊的名称、负责人、地址、生产加工范围等许可内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原许可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食品小作坊停业、歇业三个月以上的,应当在恢复生产前十日内向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