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章 食品小作坊第十六条有效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营业执照;(三)开办者身份证复印件;(四)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五)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及其有权使用证明;(六)执行的食品标准复印件,无食品标准的提供食品原料、辅料要求和生产工艺流程图等加工技术规范;(七)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