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开办者身份证复印件;

(四)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五)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及其有权使用证明;

(六)执行的食品标准复印件,无食品标准的提供食品原料、辅料要求和生产工艺流程图等加工技术规范;

(七)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