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依法办理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并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

(一)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二)具有与所生产加工的食品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必要的处理、存放废水、垃圾等卫生防护设施;

(三)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生产区与生活区有效隔离,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有害物品或者不洁物品;

(四)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