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十六条有效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卫生健康工作机构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为主,纳入现居住地的日常管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