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卫生健康工作机构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为主,纳入现居住地的日常管理。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