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十五条有效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制定计划生育自治章程,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计划生育自治章程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