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十四条有效村(居)民委员会、大型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及流动人口聚居的地方可以建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群众开展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