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村(居)民委员会、大型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及流动人口聚居的地方可以建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群众开展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