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非国有革命遗址存在损毁危险,且革命遗址保护管理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修缮帮助,或者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通过产权置换、购买、租赁等方式予以保护。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