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非国有革命遗址存在损毁危险,且革命遗址保护管理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修缮帮助,或者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通过产权置换、购买、租赁等方式予以保护。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