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