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国家地质公园保护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第三十二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破坏地质公园行为的,均有权向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以及管理机构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均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