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按照土地使用功能的差别和地质遗迹保护的要求,地质公园可划分为地质遗迹景观区、自然生态区、人文景观区、综合服务区、居民点保留区等功能区。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