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地质公园内地质遗迹实行分级保护管理,根据保护对象的重要性,可分为特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三级保护区。
特级地质遗迹保护区,不得设立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建筑设施,禁止游客进入,以保护和科研为目的的人员经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入。
一级地质遗迹保护区,可以设置必要的游赏步道和相关设施,不得破坏地质遗迹,必须与景观环境协调,严格控制游客数量,禁止机动交通工具进入。
二级地质遗迹保护区,可以设立少量的、与景观环境协调的旅游服务设施,不得修建破坏地质遗迹或者影响景观的建筑。
三级地质遗迹保护区,可以设立适量的、与景观环境协调的旅游服务设施,不得破坏地质遗迹或者影响景观,不得修建楼堂馆所、游乐设施等大规模建筑。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