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地质公园内不得有破坏地质遗迹、自然和文化遗产、生态环境的下列行为:

(一)砍伐、放牧、狩猎、捕捞、烧荒、采药;

(二)开山、攀岩、开垦、爆破、开矿、采石、挖沙、取土;

(三)围堵或者填塞河道、山泉、瀑布;

(四)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

(五)擅自采集、发掘标本和化石;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