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向前期物业服务人移交有关资料的,由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的,对建设单位予以通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八十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