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交接查验时,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资料的物业服务区域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拒不处理,或者物业服务人明知查验结果与竣工验收资料不符仍然承接的,由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八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