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五条
有效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物业服务人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维修、更新、改造:
(一)水泵、水箱(池)故障,影响正常使用的;
(二)电梯故障,电梯专业检测机构出具整改通知书要求停运的;
(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淋系统、消火栓系统损坏,消防部门出具整改通知书的;
(四)外墙墙面、建筑附属构件有脱落危险,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证明的;
(五)屋顶或者外墙渗漏等情况,严重影响房屋使用,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证明的;
(六)二次供水、排水、排污系统中涉及的设施设备发生故障影响使用的,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维修、养护的除外;
(七)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房屋使用安全以及严重影响业主日常生活的紧急情况,经专业机构核实并认定的。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