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有效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改变房屋外貌,在外墙体开设、扩大门窗,违法搭建建(构)筑物,下挖地下空间;
(二)擅自占用或者故意毁损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擅自移动共用设施设备;
(三)随意拆除、损坏电梯的部件、附属设施或者标志,开启电梯层门、轿门或者阻止电梯层门、轿门正常关闭,超过额定载荷使用电梯;
(四)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五)擅自占用、改造和损坏人民防空工程设施;
(六)违反有关规定存储、使用和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和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
(七)任意堆放杂物、高空抛物或者张贴、涂写、刻画、悬挂等;
(八)随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水或者露天焚烧杂物,影响邻居通风、采光等;
(九)侵占绿地,毁坏花草树木;
(十)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十一)违反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十二)违反有关规定,任意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或者电动车辆进楼入户充电;
(十三)违反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规定,未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十四)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发现有上述行为的,业主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