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持印章刻制证明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持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成立证明申请刻制物业管理委员会印章。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持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成立证明申请刻制物业管理委员会印章。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