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四十八条有效物业管理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表、社区党组织代表、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和业主代表等七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不少于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业主代表由业主推选,业主推选不能达成共同意见的,可以由社区党组织推荐产生。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担任,副主任由业主代表推选。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