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对物业共同管理事项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形成的决定在公示栏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

物业管理委员会自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停止履行职责,并在七日内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相关资料及财物移交手续后解散。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