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五十条有效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对物业共同管理事项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形成的决定在公示栏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物业管理委员会自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停止履行职责,并在七日内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相关资料及财物移交手续后解散。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