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四十七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可以申请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未能在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召开业主大会的;(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因其他原因未成立的;(三)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四)已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但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