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四十六条有效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过渡性机构,依照本条例承担相关职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服务管理事项,并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服务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