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应当书面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组建换届领导小组,并在其指导下召开业主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也可以应业主书面要求组建换届领导小组。

业主委员会未依法组织换届选举或者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