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四十五条有效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应当书面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组建换届领导小组,并在其指导下召开业主大会进行换届选举。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也可以应业主书面要求组建换届领导小组。业主委员会未依法组织换届选举或者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