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四十四条有效一个任期内,出现业主委员会成员经递补人数仍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等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情形,或者业主委员会拒不履行职责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协助,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