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确定的事项应当经半数以上成员签字同意。会议结束后三日内,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会议情况以及确定事项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定期公布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查询物业服务管理信息。

应当公开而没有公开的信息,业主有权查询或者要求业主委员会公开;仍不公开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公开。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