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三十七条有效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首次会议。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业主委员会持备案回执和备案的相关资料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开具业主委员会印章刻制证明。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