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首次会议。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业主委员会持备案回执和备案的相关资料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开具业主委员会印章刻制证明。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