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通过业主自荐或者联名推荐,以及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推荐等方式产生。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为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并符合《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业主有《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换届工作,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人选推荐和审核把关。

社区党组织引导和支持业主中的党员积极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通过法定程序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

鼓励符合条件的社区党组织成员、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委员通过法定程序兼任业主委员会成员,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