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三十五条有效业主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业主委员会成员为单数,其任期除议事规则另有规定外一般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具体人数等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具有同等表决权。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