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社区党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受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监督。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

(二)召集业主(代表)大会会议,报告物业服务管理的实施情况、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

(三)代表业主与业主(代表)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的使用;

(六)制定档案和印章管理制度,制作和保管会议记录、共有物业档案、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有关文件及印鉴,并建立相关档案;

(七)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费,以及组织维修资金的补交、再次筹集;

(八)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九)调解业主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十)在物业服务区域内配合行政执法机关开展执法工作;

(十一)配合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十二)劝阻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法装饰装修房屋;

(十三)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