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三十三条有效业主代表已经不具备业主身份的,其代表资格自然终止。业主代表不履行职责的,其所代表楼(幢)、单元或者楼层的业主可以协商决定终止其代表资格。业主代表资格终止后,由相关业主重新推选业主代表。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