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
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或者管理规约约定的其他事项。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适当方式告知全体业主,将会议议题、时间、地点、方式以及表决事项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但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除外。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