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业主大会筹备组所需经费根据物业服务区域规模、业主人数和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由建设单位先行垫付。建设单位应当将筹备经费交存至物业服务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银行账户,供业主大会筹备组使用。

无法确定建设单位的老旧住宅小区,首次业主大会的筹备经费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垫付,无公共收益或者公共收益不足的,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制定筹备经费使用办法,并将筹备经费的使用情况予以公示。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