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二十五条有效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因特殊情况未能在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延长三十日。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职责的期限,到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终止。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