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因特殊情况未能在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延长三十日。

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职责的期限,到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终止。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