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拟定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和专有部分面积,制作业主名册,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拟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五)提出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
(六)承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规定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应当包括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及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任期、罢免等事项,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筹备组成员对筹备工作意见不一致的,由筹备组组长作出决定。筹备组发布的通知或者公告,应当加盖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公章。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十五日前将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示。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前研究处理并作出答复。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