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的代表组成。筹备组人数应当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所占比例应当不少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业主大会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担任。业主代表由业主推选产生,业主推选不能达成共同意见的,可以由社区党组织推荐产生。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将成员名单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示。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