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二十条有效物业服务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一)房屋出售并交付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服务区域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二)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满两年,且房屋出售并交付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服务区域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的。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