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保护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保护义务的,由同级文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资格,并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保护单位。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