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