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应当纳入市、县(市、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个人和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