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应当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权责明确、突出重点、属地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取其精华、剔除糟粕,注重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的原则。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