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延安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黄帝传说故事、木兰传说等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陕北方言;

(二)黄帝陵祭典、陕北过大年等传统礼仪、节庆;

(三)陕北民歌、陕北说书、陕北道情、陕北大秧歌、安塞腰鼓、壶口斗鼓、洛川蹩鼓、黄龙猎鼓、志丹扇鼓、子长唢呐、延川剪纸、黄陵面花等传统艺术;

(四)陕北窑洞营造、甘泉豆腐与豆腐干制作、木器装饰雕刻等传统工艺;

(五)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