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四章 保护与利用第三十五条有效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尊重其核心技艺、文化内涵和自然演变。使用、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进行创作、改编、出版、表演、展示、产品开发、旅游等活动,应当尊重其形式和内涵,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