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章 传承与传播第二十四条有效鼓励本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保护单位跨区域设立传承场所,开展传承、传播活动。鼓励其他地区代表性项目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传承、传播。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