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提供必要的传习活动场所;

提供必要经费,资助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

指导、支持其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整理、建档、研究、出版、展览、展示、展演等活动;

(四)支持其参加学习、培训等活动;

(五)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六)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的其他措施。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