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章 传承与传播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提供必要的传习活动场所;提供必要经费,资助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指导、支持其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整理、建档、研究、出版、展览、展示、展演等活动;(四)支持其参加学习、培训等活动;(五)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六)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的其他措施。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