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办法,每年对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履行职责、义务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对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晋级、补助、奖励及取消资格的主要依据。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