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备选名录,将尚不具备入选条件,但具有保护价值、有待挖掘整理的项目列入备选名录。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尚未列入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开展抢救、记录、传承等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