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同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确定项目保护单位。保护单位应当具备实施保护规划和开展传承、传播的能力,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项目保护规划制定并实施年度保护计划;

(二)收集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

(三)为传承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四)保护相关场所;

(五)积极开展传承、传播、展示、交流和利用活动;

(六)按规定使用保护资金;

(七)推荐本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支持其开展传承活动;

(八)定期报告项目保护实施情况。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